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(24)
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,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,經利害關系人申請,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。
1、法定期間:2年。
2、起算時間(了解)。
(1)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。
(2)自戰爭結束之日起算。
(3)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。
3、申請主體。
(1)利害關系人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、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(無先后順序)。
(2)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:債務人、債權人。
4、申請地點:法院。
5、公告期:3個月。
6、效力。
(1)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。
不會引起婚姻關系的自動消滅,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(2)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或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,發生爭議的法院指定。
(3)代管人失能、瀆職侵權的,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變更代管人。
(4)代管人有正當理由也可以申請變更代管人。
(5)代管人承擔過錯責任,且輕過失免責。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7、撤銷: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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